《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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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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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 海洋环境监测是坚持“五个用海”的重要内容,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科学用海的重要基础保障。近岸海域既是高生产力与系统多样性区又是陆源污染物的主要受纳区,历来是海洋资源和人类活动的焦点,而近岸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监测的基础构成,按照监测对象的差异,近岸海洋环境监测可分为
水质监测、生物监测、沉积物监测和大气监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控制等工作。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等。
此次标准生态环境部向自然资源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监测站(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共19个单位征求意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将废止,故而规定各征求意见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将按无意见处理。
相信本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有效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
更多详情请点击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 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 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 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 7.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 9.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 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 1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 1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442-200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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