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指出,2019年8月30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提起的涉诉6,592.15万元的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49%股权)未按《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
2019 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65,921,460.21元为限,对被告青海五彩 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 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76,906.78元、保全费5,000元,共381,906.78元,由被告青 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五彩矿业对唐山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于2019年1月20日依法向 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2019)冀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6,906.75元,由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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