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未取得许可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时间:2019-10-16
作者:
来源:中国氯碱网
近日,《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山西省全面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及不按照许可证要求超标排放污水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已取得的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政府按照国家及山西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加大征收力度。
凡注明“来源:中国氯碱网”的内容,版权均属于本网,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内容。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氯碱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氯碱网新闻热线:010-64380147,投稿邮箱editor@。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 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
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