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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十严”规定管控易制毒化学品
近日,山东省禁毒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十严规定》,加强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控。
  山东省要求严把“许可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对材料进行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必须实地核查注册地址,公安机关协助开展信息核查,共同加强审核把关。
  山东省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详细核实审批企业加入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严格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或备案证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运输企业或个人按照实际运输路线申请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运输路线轨迹进行比对,并向运入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同时,在仓储使用上,山东省对注册地与易制毒化学品实际仓储、使用地不一致的,实际仓储、使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公安机关还将对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开展国际核查;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建立异地核查和流向追踪机制。
  此外,山东省公安机关还将严把“核查关”,及时跟进核查化学品销售记录、报备数量、运输路线等,发现非法行为立即立案调查;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力度;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将建立寄递业、物流业联动查缉机制。
  山东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落实法律责任告知、背书签字备案工作制度。各地禁毒委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制毒物品管控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凡违反以上规定、重视不够、监管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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