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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行业规范条件》等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10月29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对《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0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石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石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现有以及新建和改扩建的石墨采选及加工项目,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该项规范条件中明确规定,石墨包括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隐晶质石墨(也称微晶石墨、土状石墨)采选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球形石墨、粉体石墨烯(以天然石墨为原料)等加工产品。
  为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石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创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规范条件要求石墨行业发展应立足国内需求,优化存量,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战略资源保护。新建和扩建石墨选矿项目应与淘汰落后相结合,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和产业优势区发展石墨深加工产业。
  《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制品企业,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规范条件中对玻璃纤维行业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做了严格的限定:1.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清洁生产,配备除尘、脱硫、脱硝、废水回收处理、废丝回收处理等环保设施;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二级及以上;3.玻璃纤维纱浸润剂废液应进行回收处理后循环利用,外排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所在地相关环境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处置。
  以上两项规范条件对于加快石墨、玻璃纤维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业内的专家学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推动规范条件早日出台实施。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石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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