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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兴化工“4·2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建议对22人问责

  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2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22名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出处理建议。

  4月24日2时34分,位于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工业园区的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氯乙烯气柜泄漏扩散至电石冷却车间,遇火源发生燃爆,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3人轻伤。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当晚风力达到7级,由于事故现场无气象监测资料,受地形影响,狭管效应可能导致事故现场产生8级以上大风,由于强大的风力,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低洼处扩散,遇火源发生燃爆。

  事故调查组提出对22名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其中,东兴化工公司总经理杨四东、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指挥中心主任杨师有等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及管理责任,建议乌兰察布市公安部门根据管辖权限进行立案侦查;东兴化工公司董事长赵永生、安全环保部部长李志福等9人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分别给予9.85万、9900元、8900元、7900元、6900元行政处罚;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郭全胜、危化科科长杨继芳等6人建议给予记过处分、警告处分;建议乌兰察布市对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韩越飞予以通报批评;建议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卓资县委书记王晓军、县长李英进行诫勉谈话。调查组还建议给予东兴化工公司、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该事故,调查组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控、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估等8个方面,给出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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