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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征求意见稿)》发布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安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目前,基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基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将该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20年1月6日。望业内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助力新标准早日完善并落地实施。
  生态环境基准是在特定条件和用途下,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的上限。生态环境基准研究以环境暴露、毒理效应与风险评估为核心,揭示环境因子对生态安全影响的客观规律,研究结果不仅是制修订生态环境标准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也是构建国家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分为六章和五个附录:第一章概述了制定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的基本情况;第二章介绍了国内外氨氮水质基准研究进展;第三章介绍了氨氮及其化合物的理化性质和毒性效应;第四章介绍了基准制定所需文献和数据的筛选过程;第五章介绍基准的推导方法和推导结果;第六章为水质基准制定自审核;附录A和B分别列表展示了氨氮对淡水水生生物的急、慢性毒性数据;附录C提供了自测毒性数据实验报告;附录D和E分别提供了不同水体温度和pH值条件下的氨氮种平均急性值和种平均慢性值。
  据了解,氨氮是指水中以非离子氨( NH3)和铵离子( NH4+)形式存在的氮。氨氮主要的化合物形式有氯化铵、硫酸铵、磷酸铵、碳酸氢铵、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硝酸铵、碳酸铵和氢氧化铵等,对水生生物毒性效应明显,是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的基本项目之一,也是我国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之一。
  而新标准是依据《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 HJ 831-2017)制定的,反映了现阶段水环境中氨氮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上限,可为制修订相关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预防和控制氨氮对水生生物及生态系统的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新基准的制定所需的数据类型包括化合物类型、物种类型、毒性数据、水体温度和PH值,各类型数据的具体指标参见下表: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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