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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五章,28条内容,分别为总则、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经费管理、监督管理、附则。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另外,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在沪单位,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关于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细则》指出: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其中,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8%;
  2.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5%;
  3.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
  4.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
  关于经费管理,《细则》强调: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此外,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以上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且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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