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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当前,由于我国在国家层面尚缺少一套科学、统一且适应我国臭氧自动监测现状的臭氧量值传递体系,导致环境空气臭氧量值传递链在臭氧逐级校准环节的不确定度难以进行控制,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时间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可溯源性难以保证。
  因此,尽快制订《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衔接《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HJ 1099-2020)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 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之间的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环节,构成一条不间断的从现场臭氧分析仪至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的量值溯源链,已成为臭氧监测量值溯源与质量控制工作的当务之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该项新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规程,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紫外光度法原理的臭氧传递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校准合格的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时,适用范围为1nmol/mol~500nmol/mol。
  臭氧传递标准指依据相关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再现或者准确分析、可以溯源到标准臭氧浓度的可运输仪器设备。该标准用于传递臭氧一级标准的量值或者用于校准监测站点的臭氧分析仪器。
  臭氧量值逐级传递链示意图如下所示:
  系统组成与原理包括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的系统、校准发生型传递标准的系统、零气发生单元这几个方面。其中,技术规范明确: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的系统由零气发生器、臭氧发生器、上级传递标准 A 的紫外光度计(经更高级别臭氧标准校准合格)、待校准传递标准B的紫外光度计等组成,如下图2:
  校准发生型传递标准的系统由空压机、零气发生器、上级传递标准 A(经更高级别臭氧标准校准合格)的光度计、待校准发生型传递标准B等组成,如下图3:
  校准过程中使用的试剂和材料有气路管线、涤除罐、氧化剂、吸附剂、脱水装置。仪器和设备包括臭氧传递标准、多支路管、零气发生单元。
  在技术要求方面,臭氧校准实验室的环境要求包括:温度:(10~30)℃;相对湿度≤80%RH;实验室温度和相对湿度保持均匀、恒定,空调等设备的出气口不能直对设备。臭氧校准期间实验室内温度波动≤1℃/h。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实验室内常用校准用设备见表1:
  以上新的技术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引用参考了《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 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99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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