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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日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

  此次修订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按照进一步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的原则,移出人具有对危险废物的合规委托责任、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定期核对、如实备案及报告责任等。其中,合规委托责任是移出人的首要责任,移出人要负责选择有资质的委托方。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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