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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公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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