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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江西省工信厅公开征求《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江西省每五年组织一次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评价工作,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未取得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应发展化工产业,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其园内现有化工企业不得实施扩大产能或改变产品的改造。
征求意见稿指出,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8项基本条件,对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八项基本条件包括:化工园区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指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园区内化工企业具备一定集聚规模,建成投产的化工生产企业10家以上,或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化工园区已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所属工业园区已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包含有化工产业内容),选址和产业发展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衔接;化工园区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化工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化工园区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满足规划建设要求;化工园区内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应当装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或切断系统;化工园区应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同时,化工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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