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
时间: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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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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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山东省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于2015年制定的,至今已近运行7年,并将于7月31日到期。为了与当前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环境同步,与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将其改名为《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包含7章49条内容,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五章。 《办法》明确: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提供规定材料,无法提供的,不得开办市场或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包装进行销售,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除外;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30个工作日内如实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批发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入场销售者应当查验并保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发市场实行驻场监管制度,确定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固定工作场所,公开联系方式。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与时俱进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工作的体现,为及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指导,也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
相关资料下载: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材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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