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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办法》,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 随着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科研、教学、检测及诊断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实验室在带来科技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生物安全风险。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包含多个条款,明确了备案范围、备案主体、备案部门、备案标准、备案要素等相关要求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案范围方面,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备案管理,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在备案主体方面,实验室设立单位应主动进行备案,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在备案标准上,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在备案要素上,备案内容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实验活动范围等,确保备案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备案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它使得每一个实验室的运行状态都处于管理部门的监控之下。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实验室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室始终在安全的轨道上运行。 相关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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