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印发《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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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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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并印发《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11月12日。原《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 科发办字〔2017〕167号)同时废止。
执行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登记。<br> (二)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成果可以进行登记。<br>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br>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科研伦理,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记。<br>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凭相关证明材料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br> (一)验收类:通过验收(结题)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子课题);通过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重大(重点)课题。<br> (二)评价类:各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主设立的已验收(结题)科研开发项目,并通过科技成果评价。<br> (三)行业准入和知识产权授权类:各类行业准入(品种审定、标准发布等)、授权发明专利、省级施工工法,已经发布实施或授权。<br> 第三章登记管理<br> 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全年受理,实行申报在先原则,按属地或行业管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会同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办理登记手续。<br> 第九条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或成果评价,行业准入类成果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不申请登记者,不再受理登记。<br> 授权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转化应用一年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三年内均可办理成果登记。<br> 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br> (一)基础理论成果:相关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验收证明)、任务书或立项合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论文(专著)被引用证明及查新报告等。<br> (二)应用技术成果:相关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验收证明)、任务书或立项合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行业准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报告、应用证明及查新报告等;或者行业准入和知识产权授权证明(已经发布实施或授权的地方标准、省级施工工法、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br>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验收证明)、任务书或立项合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研究报告及查新报告等。<br> 第十一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br> 第十二条对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br> 第十三条对正式登记的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应当报送科技部和统计部门,汇入国家和青海省科技成果库。<br>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面向全社会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并适时进行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促进科技成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br> 第十四条登记的科技成果应着眼于转移转化,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或产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管理部门的约定,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br>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其权属归成果完成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和收益分配激励制度,明确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br> 第十六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移后的科技成果不再进行变更登记,其权属由技术合同确定。<br>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申请、登记和发布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br>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br> 第四章附则<br>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2日。原《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发办字〔2017〕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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