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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2010年6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第一部将国际环境公约转化国内法规的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年来,相关部门依据《条例》开展了对ODS 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管理,推动实施了维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并通过印发根据《条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对原料、豁免等特殊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实施了管控。
  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公约新进展和国内履约实践,对《条例》修订提出了现实要求。在管理实践中发现,《条例》对已淘汰物质和原料用途管控要求不够明确,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个别罚则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此次《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为: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外交思想的指引下,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为宗旨,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促进淘汰和削减的可持续性为目标,按照与国际一致、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基于风险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现有总量控制与配额许可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巩固并扩大 ODS 淘汰管理成果,积极为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50条,其中修改37条,新增13条,删除4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列氢氟碳化物,修改《条例》名称;
  2. 建立准确定义和用途分类,实现精准管理;
  3. 完善管理体系,突出源头管控;
  4. 衔接现行法律法规,丰富监管措施手段;
  5. 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有违必罚、罚必有依;
  6.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可持续削减淘汰
  其中,在建立准确定义和用途分类,实现精准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建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和用途分类,为实现精准管理奠定概念基础。一是将“生产”定义为“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活动,包括由于工艺原因必然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副产品或者联产品的活动”。二是将“使用”定义为“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产品的活动”。三是将用途分为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其中受控用途也包括总量控制的和无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
  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可持续削减淘汰方面,《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ODS和HFCs检测、监测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应用及其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转化纳入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范围。二是明确将限制和禁止的生产和使用ODS 和HFCs的工艺、设备及其产品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三是增设监测与评估、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款。
  以上新《条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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