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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起将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该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要按照本标准执行。换言之,今年七月起,这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排放标准将全面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此外,VOCs还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以PM2.5和O3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了根本解决PM2.5、O3等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其关键前体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颁布实施可以说顺应了我国现阶段对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要求。所谓无组织排放是与有组织排放相对而言的,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形式,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可以说,我国工业企业排放的大部分VOCs都是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当中的。因此,利用各种技术管理手段降低VOCs无组织排放量,是防治大气污染,尤其是减少空气中PM2.5、O3含量的重要手段。
  该项新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关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应当如何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量,标准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1. VOCs物料应存储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中。
  2. 液态VOCs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
  3. 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 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封,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5. 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照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于修复(LDAR)工作等。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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