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氟化工产业专题!
位置:氟化工产业专题>>资讯>>政策>>内容阅读
首批“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公布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3月10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该清单自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2021年,我国出台多项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等。《清单》的公布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可享受免税进口的科普用品种类。
  根据规定,两类进口用品可以享受“十四五”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类为从境外购买或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另一类为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并动态调整。
  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科学普及有助于提升公民的科学素质,培育社会的科学文化和创新文化,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在现代科技发展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普工作有了新的技术与新的方式,也有了新的要求。因此“十四五”期间科普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实现科普理念、科普机制和科普方式方法的创新提升。
  《清单》的公布推动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地,有利于减少科普成本,促进时代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全文如下: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才〔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 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 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Copyright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福建省云创集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维护:三明市明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业务咨询:0598-8233595 0598-5831286 技术咨询:0598-8915168